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是黔南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统筹全州科学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管理与防震减灾工作。该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是黔南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统筹全州科学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管理与防震减灾工作。该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承担地震监测预警、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及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等职能。内设高新科、农村科等机构,下辖科技(天文)服务中心和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现任局长为王龙现,副局长为王潇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牵头拟订全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工作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全州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州”战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州中药产业发展。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州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协调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六)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八)拟订科技成果奖励和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发展,负责科技保密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管理的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申报并协调管理国家科技支撑项目计划,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州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研究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相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十三)规范和指导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
(十四)制定州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参与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州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十六)开展水库、矿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十七)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十八)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九)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对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二十)制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知识产权、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十一)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措施,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州内与州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涉外侵权处理以及组织交流活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各类计划,负责科技人才候选人的推荐及相关工作。指导州直有关部门、县(市)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三)承担州人民政府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