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等的发展规划、计划,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研究分析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优先发展的目标,推进全县高新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全县绿色节能产业发展和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建设。

(四)研究分析掌握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节能产业的发展情况,提出优化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和绿色节能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全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工业的发展建设,推进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和绿色节能产业配套体系建设, 调控产业发展资源配给,改善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投资环境。

(五)建立和完善全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和中小企业的服务系统及联系渠道,组织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等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的宣传与培训。

(六)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县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工业行业和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七)负责全县工业产业、信息产业、高新技术类项目服务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县工业产业、信息产业、科技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和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全县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

(八)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产业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监督网络之间互联互通,保障公平竞争;负责全县公共通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道的分配和因特网域名、地址的分配与管理。

(九)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协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产业行业发展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负责电子政务发展建设及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县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协调跨部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十)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推进,组织全县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管理方面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乡镇科技、工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企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

(十二)组织申报并协调实施国家及省级各类有关科技项目;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奖励工作,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组织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指导和组织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进步。

(十三)收集、整理、传递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负责制订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发展。编辑科技实用技术丛书,组织开展科技培训,提供科技咨询与服务。

(十四)负责全县国外智力工作,拟订我县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农业科技服务“110”工作,指导各服务站(点)工作,组织协调搞好应急服务。

(十六)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七)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信息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做好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十九)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配合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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